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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潍坊市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
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各县市区社科联,市委党校、各高等院校、有关企业社科联,市属各社科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潍坊市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与服务指导,推动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潍坊市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
潍坊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潍坊市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潍坊市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科学管理和服务指导,提高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工作和学术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三条 社会组织必须遵守潍坊市社科联章程,接受潍坊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享有团体会员的权利,履行团体会员的义务。
第四条 社会组织的成立遵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社会组织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市级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省”“山东省”等字样。
第六条 社会组织的组织形式,根据其条件、规模及业务范围,可称为学会、协会、研究会、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等。
第七条 社会组织的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事项(如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地址、负责人、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办事机构变更等)和修订章程,经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报潍坊市社科联备案。
第九条 社会组织解散或由于某种原因被注销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报告潍坊市社科联。
第三章 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潍坊市社科联的会员为团体会员,潍坊市社科联吸收团体会员坚持自愿原则。凡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普及,经潍坊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潍坊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潍坊市社科联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凡申请潍坊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社会组织,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潍坊市民政局核发的社团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成为潍坊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报告;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报告的意见;
(四)社会组织章程;
(五)社会组织概况;
(六)社会组织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名单及简要介绍;
(七)社会组织成立以来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的权利:
(一)根据潍坊市社科联章程和社会组织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二)享有潍坊市社科联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可提请潍坊市社科联保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四)参加潍坊市社科联所组织的学术活动、优秀成果评奖、先进社会组织评选等活动;
(五)对潍坊市社科联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的义务
(一)遵守潍坊市社科联章程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潍坊市社科联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潍坊市社科联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潍坊市社科联组织的活动;
(四)向潍坊市社科联报告社会组织情况,提供重大活动信息和资料,推荐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凡要求退出潍坊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社会组织,须向潍坊市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由潍坊市社科联审定。
第四章 社会组织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必须按规定设置组织机构,遵守章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可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在潍坊市工作或生活的人员。党政机关县级以上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企事业单位人员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潍坊市社科联审批。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吸收会员,须遵循章程,坚持标准,履行手续。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遵循章程规定,加强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其主办、参办的实体机构(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须报潍坊市社科联备案。
第五章 社会组织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谨自律,诚信求实,服务社会。同时积极参加市社科联组织开展的课题研究、学术研讨、科普咨询、成果评奖等重大活动,积极完成市社科联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凡组织各种重大活动,须事前提出申请,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登记备案表》,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潍坊市社科联备案。
(一)全国性、跨省(区)性学术会议;
(二)全市性、学术会议或协作活动;
(三)大型专题研讨会、面向社会的学术报告、论坛、讲座;
(四)建立网站和在网上开展论坛;
(五)接受涉外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
(六)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七)举办面向社会的人物、单位评选表彰活动;
(八)发行出版物等;
(九)年度检查报告书。
第六章 社会组织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财务收入应由专人负责,资金来源必须合法,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款物,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有关情况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向社会筹集的活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以任何形式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组织,但可结合本学科、行业及社会组织章程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从事合法有偿服务活动。
(一)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组织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组织创办经济实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其所得的税后利润按照规定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组织,必须将其全部用于与社会组织章程相符的事业。
(二)社会组织成立咨询服务机构,从事社会科学咨询业务有偿服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社会组织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潍坊市社科联可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团体会员资格或向登记机关建议予以注销等: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社会组织章程的;
(三)连续两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四)违反潍坊市社科联章程和本规定的,包括:重大事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对潍坊市社科联布置的各项工作拒不接受或敷衍塞责;无故不参加潍坊市社科联组织的活动;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报批,擅自组织活动,发生问题的,潍坊市社科联向上级有关机关建议,依法依规追究组织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凡经潍坊市民政局登记并为潍坊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社科联承办社会组织事务的责任机构为潍坊市社科联学会科普部。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高校、市委党校、企业社科联对所属社会组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潍坊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潍坊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细则行文.doc